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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臺陸籍人士須繳交「喪失原籍證明」 陸委會:四種情況可替代

發佈日期:2025/04/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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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說明可具結情況。(記者洪翊暘攝)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說明可具結情況。(記者洪翊暘攝)

(漢聲電臺 記者洪翊暘/臺北報導)

近期移民署發出通知書,要求陸配及其子女補繳「喪失原籍證明」,引發各界關注。對此,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今(10)日在例行記者會中提出具結替代方式,並指出,政府落實兩岸單一身份制,根據相關法規,一旦被檢舉有雙重身份,就必須撤銷我國國籍。

梁文傑進一步說明,政府提供四種方案,給予因為特殊原因無法前往中國大陸取得證明的人具結替代,但部分情況下,如果當事人未來被查獲仍有到中國大陸,主管機關還是會要求繳附「喪失原籍證明」。(原音)

陸委會強調,政府給予陸配3個月的補正期限,是為了讓想留在臺灣的人繼續留下,並且國人絕大多數都支持政府依法行政。未來政府也會持續蒐集、彙整無法前往中國大陸處理「喪失原籍證明」的相關事由,進行滾動式檢討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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