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漢聲電臺 記者景義婷/臺北報導)
勞動部今(21)日表示,依據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授權訂定的《職場霸凌防治準則》草案,已明確規範雇主應負起防治責任,包括建立職場霸凌認定原則與判斷基準,並依事業單位規模採取適當防治措施;一旦知悉霸凌事件,須即時採取有效處置。同時,草案也要求建立完整的申訴處理機制,涵蓋調查小組組成、程序與期限、協調機制、利益迴避及申復與救濟管道,並明定不得對申訴人或協助者有不利處分。
職業安全署署長林毓堂指出,針對勞工遭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霸凌的情形,新法也提供外部申訴管道,勞工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。配套訂定的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》草案,明確界定「最高負責人」範圍,並規範地方機關的調查程序、期限及調查小組組成,確保調查專業與公正性,同時要求相關人員配合調查,不得規避或妨礙。(訪音)
勞動部強調,職場霸凌防治已納入雇主法定義務,違反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,並得依情節加重處分。未來也將推動相關配套措施,包括培訓專業調查人員、建置通報系統、強化地方政府人力資源,以及擴大法規宣導與教育訓練,協助企業落實職場霸凌防治,打造更安全、友善的工作環境。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