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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重申最低服務年限規範 不得以不合理條款限制勞工轉職

發布日期:2026/06/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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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新聞室。(記者景義婷攝) 勞動部新聞室。(記者景義婷攝)

(漢聲電臺 記者景義婷/臺北報導)

勞動部今(5)日表示,依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5條之1規定,雇主僅能在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相關費用,或提供合理補償等情況下,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,且相關約定仍須符合必要性與合理性原則,不得逾越合理範圍。

勞動部指出,實務上常見雇主透過最低服務年限搭配違約金條款,要求勞工在特定期間內不得離職,若提前離職則須支付高額違約金;也有部分企業以留任獎金、簽約金等方式作為約定條件,進而衍生返還金額及違約責任爭議。

針對相關爭議,勞動部特別提醒,若屬例行性教育訓練、一般在職訓練、新進員工業務熟悉訓練,或依法應辦理的法定訓練,其所產生的費用均不得作為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理由,也不得據此要求勞工支付違約金或返還相關費用。(訪音)

此外,若雇主以留任獎金、簽約金或其他預付性給付作為合理補償,並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,應事先明確告知相關內容。若勞工在約定期間屆滿前離職,雇主要求返還補償金額時,也應依未履行服務期間按比例計算,不得要求全額返還。

勞動部強調,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攸關勞工職業選擇自由及職業流動權益,雇主訂定相關條款時應審慎評估必要性與合理性,避免以不當契約限制勞工擇業自由。若勞資雙方因最低服務年限、違約金或留任獎金返還等事項發生爭議,可向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協處,以維護雙方合法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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